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739号

被告人李某璇,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璇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璇于2012年年初开始,因参与香港“六合彩”、“时时彩”外围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并继续参与赌博,遂虚构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缺钱投资及其兄李某丙缺钱做生意等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勉等人实施诈骗。自2012年年初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璇以上述方式先后骗得李某勉人民币45万元、李某玲人民币213万元、李某丰人民币22万元、李某戊人民币20万元、李某妹人民币10万元、李某如人民币70万元、马某某人民币70万元、李某庚人民币23.1万元、李某辛燕人民币15万元、万某某爱人民币5万元、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黄某某人民币11万元、李某壬雄人民币15万元、李某癸丰人民币2.5万元、李某壹升人民币14万元、许某某人民币30万元,上述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567.6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赌债及付某某利息。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璇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2.被害人李某丁某某、李柳某某、李益丰、李某戊妹、李某己妹、李实如、马某某、李某庚、李某辛燕、成某某爱、郭某某、黄某某、李某壬雄、李某癸丰、李某壹升、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贰武、李某叁、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借款借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璇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5年10月27日

附: 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