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78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里**屯**号,现住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姜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因买卖鸡蛋饼发生争吵、撕打,李某某被姜某某打伤。李某某追撵姜某某未果,为泄愤,其伪造被抢劫的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姜某某抢劫300元钱,致使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受伤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巨涛
检察官助理:邱笑萌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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