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周某某(已判决)的表姐夫,李某某得知周某某在贩卖毒品后,先后多次帮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周某某处购买毒品。因周某某与陈某某不相识,陈某某需要购买毒品就跟李某某联系,并将购买毒品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扣除部分金额后,将剩下的购毒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周某某再将毒品准备好放在工业园金孟大道旁的树下,告诉李某某藏毒位置,李某某将位置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自己到藏毒地点将毒品取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0日20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300元购毒款。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准备好毒品,并向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周某某将0.2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用餐巾纸包好放到工业园金孟大道旁的树下,告诉李某某位置后,李某某将位置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自己过去将毒品取走。

2.2020年6月21日17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300元购毒款。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准备好毒品,并向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周某某将0.2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用餐巾纸包好放到工业园金孟大道旁的树下,告诉李某某位置后,李某某将位置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自己过去将毒品取走。

3.2020年6月21日23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1200元购毒款。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准备好毒品,并向周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购毒款,周某某将1克冰毒和1粒麻古用餐巾纸包好,放在了工业园金孟大道旁的树下,然后告诉李某某位置,李某某再将位置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自己过去将毒品取走。

4.2020年6月22日12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700元购毒款。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准备好毒品,并向周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周某某将0.6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包好后放在工业园金孟大道旁的树下,告诉李某某位置,李某某将位置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自己过去将毒品取走。

5.2020年6月23日9时许,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500元购毒款。李某某联系周某某准备好毒品,并向周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周某某将0.3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用餐巾纸包好后,放在工业园金孟大道旁的树下,告知李某某位置后,李某某将毒品位置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自己过去将毒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