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03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李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姜某某家中,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某0.3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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