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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61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2017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2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区及**酒吧地下停车场等地,向吸毒人员郭某某贩卖毒品K粉20次,并通过支付宝方式收取毒资10000元。之后,郭某某将购得的毒品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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