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李某某)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镇**路**号(有前科,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其暂住地的册亨县**巷**宿舍、册亨县**栋**室以及册亨县盘山路**号处多次贩卖毒品零包给韦某某、罗某某、陈某、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岑某丁等人。2019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册亨县**栋**室处将李某某查获,并在房内查获3.73克毒品疑似物。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称量器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含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某甲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证人名单1份,起诉书9份。

3.光盘1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