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住岚县**街,2018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岚县公安局决定,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岚县东村镇西三街自己家卖给邱磊100元一小包土制海洛因;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岚县西三街、岚县安监局、秀容御苑小区附近11次通过微信红包交易向吸毒人员连飞飞****,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5月19日14时57分至14时48分,某某甲分3次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7****,购买了8小包土制海洛因;(2)、2020年5月18日14时22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钱,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3)、2020年5月17日20时12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4)、2020年5月16日10时43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5)、2020年5月16日9时42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分2次转给李春林****,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6)、2020年5月15日19时36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1小包土制海洛因;(7)、2020年5月15日19时28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8)、2020年5月15日10时,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1小包土制海洛因;(9)、2020年5月14日16时49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10)、2020年5月14日9时52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2小包土制海洛因;(11)、2020年5月13日14时10分,某某甲通过微信发给李春林****,购买了3小包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称重记录、指认毒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某某乙、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涉案物品黄色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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