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47********,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任睢县**乡**村委党支部书记,住睢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8月23日经我院决定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商丘市检察院决定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2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5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2年李某某在协助**乡政府实施本村 “一事一项目”工程项目(地埋线、 排水管)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项目资金31151元;
2. 2013年至2014年,李某某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在协助**高速征地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贪污取土、迁坟、树木等补偿款共计55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一事一议项目相关文件及单据、**高速相关单据等;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69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峰
1.被告人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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