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上组建微信群,以“唐山撸麻雀”软件为媒介,通过向软件代理商购买房卡,并在微信群内为参赌人员开设房间,待游戏结束后由参赌人员向其支付4元房卡费的方式,组织毕某某、董某某、周某某23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毕某某、董某某、周某某23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VIVOX21A黑色手机一部;
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5、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开设房间,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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