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农业机械驾驶证驾驶宇田牌收割机在丰南区黄各庄镇一村被害人董某甲家的玉米地调头后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董某甲撞倒并碾轧,董某甲当场死亡。收割机主董某乙及时报警,并与驾驶员李某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置。
2019年10月22日董某乙代表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谅解了李某某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董某乙、董某丙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4.李某某人口信息、到案经过;
5赔偿协议书 谅解书;
6丰南农机局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收割机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他人报警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认定为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绍春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和讯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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