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山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75********,朝鲜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8年12月29日假释出狱。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情重大,于2019年6月18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李某某有检举揭发事实需要核查,我院于2019年7月16日将本案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驾驶辽H****2红色陆风车携带冰毒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途径白山东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截获。在李某某的指认下,公安民警在其驾驶车辆的驾驶座下方搜出甲基苯丙胺502.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照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靖宇管理分局过车记录、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称量视频、抓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运输冰毒502.1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文娟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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