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满族,大专文化,原民权县**银行**分行**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民权县**办事处**路*段,现住民权县**路**号**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任民权县**银行**支行**部经理期间,在明知贷款实际使用人李某乙,以他人名义贷款,伪造贷款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为李某乙发放贷款29笔共计870万元,案发前已返还24.857万。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同样方式发放给实际使用人赵某某3笔贷款共计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胜男
鲁 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共七册及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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