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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11970********,汉族,专科文化,原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第*村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街**号。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思茅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于2019年1月28日解除留置;于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思茅区**镇**社区第*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多次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和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14200元。具体如下:

一、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贿送款项共计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思茅区**镇**社区第*村民小组组长便利,为思茅区思江路口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思亭农贸市场期间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3年期间3次收受李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二、收受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52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思茅区**镇**社区第*村民小组组长便利,为普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思亭农贸市场期间谋取利益。2014年收受周某某贿送的8.8克犀牛角粉,经云南濒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犀牛角粉,价值人民币2200元。2015年期间2次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关于**村第*村民小组长李某某当选情况说明,**村委会小组班子管理办法、村民小组长职责、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甲、旃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第*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198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街**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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