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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7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乡**村**组。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其承包的安图县两江镇集体19林班22、81、82、93、94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用于出卖给他人用于种植人参。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开垦林地32.9985亩(2.1999公顷),植被已全部毁损。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52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2证人解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王某乙、李某乙、赵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林权证、林地转让协议、林地承包协议、行政处罚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图县**乡。

2.卷宗4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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