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等7人相互邀约,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各持一支射钉枪进入普洱市思茅区太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大芭蕉林山”(地名)一带非法狩猎。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持有的射钉枪上缴至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权属情况说明,上缴枪支情况说明,证明,太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山林权证,封山禁猎的通告,太阳河自然保护区“大芭蕉林山”现场红外照相机拍摄的狩猎人影像照片2张;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陈某某、罗某某、李某丁、杨某某、普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枪支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6页。
3.射钉枪1支,现暂扣于思茅区森林公安局菜阳河自然保护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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