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1195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7人,未办理狩猎证、持枪证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持枪进入太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大芭蕉林山”(地名)非法狩猎。其中,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各持一支射钉枪,陈某某持刀。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射钉枪上交到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曼歇坝警务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猎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戊、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射钉枪一支暂存于思茅区森林公安局菜阳河自然保护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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