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住**市**镇***村李*组**号。2014年3月21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于2015年6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李寨镇苏阁村苏阁西地滥伐林木现场,明知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仍非法收购苏明重等人滥伐的杨树56棵。经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4.15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潘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1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1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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