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8月12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石门县**镇皂市居委会集体山林“复林凸”开垦山林栽种橙子。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李某某为了排除橙子地周边樟树遮挡阳光,影响橙子苗生长,在明知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用柴刀、手锯环剥樟树树皮,欲致其死亡。经现场勘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樟树12株。经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1、李某某环剥樟树12株,共计蓄积10.3014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为5.1507立方米,其中6棵樟树韧皮部没有完全断裂,树枝带有少量鲜叶,不会死亡但生长会受到一定影响,蓄积为6.3658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为3.1829立方米;6棵樟树环剥彻底已死亡,蓄积为3.9356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为1.9678立方米。2、李某某毁坏树木树种为香樟树。3、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2020年8月12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证人户籍复印件等书证;3、付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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