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34500元跟**镇**村的石某某购买了种植在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地名)等三块尾叶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日请人对所购买“**”(地名)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经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调查报告结果为:砍伐林木的树种为尾叶桉树,林木被采伐面积为2.25亩,蓄积量为29.640立方米,出材量为23.1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梅娟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宣县**镇**村
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817226****。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违法所得款10216元暂扣押在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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