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中旬使用一把油锯在**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自家的****山上和***山上共计砍伐云南松78株(其中****山上砍伐69株、***山上砍伐9株)用于出售和做烧柴使用。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李某某砍伐的树种为云南松、砍伐的78株云南松的立木蓄积总计19.37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木材材积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508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明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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