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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17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营造杉林,2019年农历十二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到其责任山炮团侗族苗族乡梨子寨村“杨家山”山场砍伐林木。2020年农历正月,李某某和其雇请的砍木工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继续到“杨家山”山场砍树清山,直至正月底将山上所有林木砍伐完毕。砍伐的林木除一部分杂木被其用于烧炭外,其余林木现全部堆放在“杨家山”山场。李某某在砍伐“杨家山”林木之后因该山场林地权属问题与广坪镇广木村村民发生纠纷,目前纠纷正在调查处理中。

经鉴定:李某某在“杨家山”山场采伐松树、杉树、杂树共计630株,立木蓄积为52.49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52.49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高武

检察官助理:唐小燕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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