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2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约两万元向黄某某购买位于龙门县**镇**水库“**”山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并出售。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调查检测,涉案山林采伐迹地林地地籍号为大陂2小班19小班(系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树种为桉树、杂树,采伐林木蓄积共计41.2立方米。其中,采伐桉树蓄积为20.3立方米,采伐杂树蓄积为2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7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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