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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29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1日,在永城市苗桥镇李黑楼村李平庄北地,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无证滥伐其购买村民的杨树53棵。经辽宁省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的53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量为16.76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孙琰评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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