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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前期购买的位于西华县聂堆镇后梁村北一预制板厂内及院墙外的44株杨树采伐,经鉴定采伐的杨树蓄积量为18.67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祥

检察官助理:杨海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华县红花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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