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万源市**乡**村**组。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释放,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 被告人李某某开始承建**乡**村精准贫困户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和村文化室、卫生室等房屋修建工作。被告人与**村22户村民达成了房屋建筑协议,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文化室、村卫生室的建设合同。被告人为村民修建的22户房屋中,有6户村民为非贫困户,其他16户村民为易地搬迁户或危房改造户。为满足修建房屋的需要,被告人购买了**村村民朱某某、姚某某自留山内的林木。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张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朱某某、姚某某的自留山中采伐林木。经鉴定,被告人采伐林木面积为30.06亩,采伐林木共357株,林木种类为马尾松、杉树,总蓄积100.40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合同复印件、采伐申请等书证;2.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采伐的林木大部分用于扶贫建房和村活动室、村卫生室的修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排查案情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万源市**乡**村家中,联系电话:1534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