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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22日被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烧制木炭烤火和砍烤烟柴为由,在征得林木所有权人李某华同意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陆续到双柏县**镇**村村委**村李某华家大花坟岭岗山林内砍伐林木121株,到自家小娃坟岭岗山林内砍伐林木43株,并将所砍林木造材后现场烧制木炭,后因被聘请为护林员和进入森林防火期,部分已造材的林木未烧制木炭摆放在现场。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李某某砍伐的林木伐桩进行树种和材积鉴定测算,李某某所砍林木树种均为栎木,在李某华家大花坟岭岗山林内砍伐的121株栎木立木材积(蓄积)为15.099立方米,在自家小娃坟岭岗山林内砍伐的43株栎木立木材积(蓄积)为5.3351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华家大花坟岭岗和自家小娃坟岭岗山林内砍伐的栎木立木材积合计为20.4341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某砍伐栎木烧制木炭出售所得赃款人民币3100元已扣押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伐桩检尺记录及现场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双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_涉案工具油锯1台、斧子1把、大刀1把和赃款人民币3100元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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