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9********,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2017年1月12日,因无证运输木材,被景谷县林业局没收无证运输木材思茅松原木6.075立方米;2017年6月12日,因无证运输木材,被云县森林公安局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思茅松原木80节,材积7.279立方米。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和4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得经济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景谷县**镇**村**组自家“**”自留山采伐思茅松林木。经技术鉴定,李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17.233立方米。
2.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向罗某某购买景谷县**镇**村**组“**”自留山思茅松,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该地块思茅松林木。经技术鉴定,李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9.018立方米。
3.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向石某某购买景谷县**镇**村**组“**”自留山思茅松,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该地块思茅松林木。经技术鉴定,李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18.92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权证、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刀某某、鲁某某、石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报告、滥伐林木价格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5.17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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