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村**村委**组**号,无前科。2019年7月4日经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携带油锯到新村镇洒树咪村委会折苴簸村民小组自家的大红树洼山上砍伐云南松51株,栎树14株用于山上种植茯苓使用。经鉴定,滥伐树种为云南松、栎树,林木蓄积为39.57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楚雄市**村**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8781****);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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