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从何某某处购得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委会**村**山地的林木。之后李某某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该山地上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桉树共计蓄积56.7立方米,材积37.8立方米,价值27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及勘验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术华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52012****;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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