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祁门县**乡**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到大坦林业站办理了两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本户“油苏坞”山场许可证是材积5立方米(蓄积8.2立方米)的杉木商品材计划;“份岭”山场许可证是材积3立方米(蓄积4.9立方米)的杉木自用材计划。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找本组的胡某甲、胡某乙帮忙砍伐杉树。之后,李某某带两人到“油苏坞”和“份岭”山场实施砍伐,整个砍伐过程李某某都在场监管砍伐。杉树砍伐一天结束,自然倒放山场晾晒。2020年2月,李某某和老公胡某丁一起将砍伐的杉树劈枝桠并请人帮忙将杉树运输至两个山场坞口的水泥路边堆放。
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李某某户在“份岭”山场砍伐杉树材积为12.39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20.318立方米,除去计划及10%误差,超砍杉木材积为9.09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14.908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滥伐的9.094立方米杉木已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祁山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祁门县大坦林业站报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认定投案自首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胡某丁胡户油苏坞、份岭山场林权证及李某某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任意砍伐所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海俊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55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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