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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平舆县万金店镇北林场的49株杨树擅自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49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28.37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 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平舆县万金店镇**村委**庄。联系电话:1383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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