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李某某和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等七户合伙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会甫上村集体山场“黄娘山”后背山脚处开荒,并种上面积约7亩的速生桉树。2013年,该速生桉被砍伐过一次,之后又萌芽长出二代速生桉。因管理不善,李某某等七户的二代速生桉长势不佳。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砍伐七户的二代速生桉,并做柴火出售,雇请钩机平整后开荒地补种速生桉苗。2020年4月21日,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地点位于新圩村委1林班5-1、5-2小班,采伐面积为0.48公顷(合7.2亩),蓄积量19.5立方米,出材量15.2立方米,树种属于巨尾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业部门采伐查询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己、某某戊、某某丁、黄某甲、某某丙、某某庚、某某辛、黄某乙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林木采伐现场勘查报告、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凯斌
2020年8月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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