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林场,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9日至5月9日、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扎兰屯市庙尔山林场崔福沟64林班1、2小班采伐任务期间,使用油锯将林杨内树木超设计采伐,并将采伐树木造材后运至庙尔山林场检尺入库,赚取采伐费。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2009年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崔福沟64林班1-2作业号采伐现场采伐林木的树种为天然落叶松,采伐数量为2578株,采伐天然落叶松林木的蓄积为539.5755立方米,出材量269.7878立方米。超出采伐设计采伐天然落叶松林木蓄积182.5755立方米,超出林木的出材量90.7878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采伐作业证等;
2. 证人张某某、矫某某、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刚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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