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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6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岗**号。2014年4月15日,曾因滥伐林木罪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于2020年5月3日、4日在新郑市新村镇佳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南临荒沟内组织实施滥伐杨树87株、桐树4株,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4.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树权证明、林业局出具证明、转账记录;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组织实施无证采伐杨树87株、桐树4株,立木蓄积为24.6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荣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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