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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3********,汉族,文盲,农民,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购买自沂水县**镇**村张某甲王某某的杨树共计113棵,立木畜积共计13.38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每木调查表、现场照片;书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394****);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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