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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3198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采伐位于西平县人和乡河沿张村红旗坝南南北路西侧的杨木240株。经西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测量,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113.32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解除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聘请书、现场测量数据及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见证书、林木承包合同、协议书、林木承包合同见证费收据、购树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彭某某、杜某甲、侯某某、胡某某、谢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胡某甲、李某某、冯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陈某某、赵某甲、袁某某、李某乙、张某甲、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贺丽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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