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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村民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村小组及村民会议,讨论征用本村老人活动中心旁地块用以修建水塔和公路。2019年8月6日至10日,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村老人活动中心旁的桉树和马占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2.74亩,其中II级林地1.2亩,IV级林地1.14亩,非林地0.4亩。林地内被伐林木总株数为357株(无幼树),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3.0772立方米。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16 日,经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实地核实,李某某在砍伐林木现场补种桉树树苗5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函、补种林木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符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 孙健良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8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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