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现年61岁,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分别向5位树主(**村的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岑某某)购买了位于澄迈县**农场**村**岭、鱼塘边、**坡(**坡)、**坡共7小处地块的林木准备进行砍伐。2019年11月,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锯手王某某砍伐了其所购买的林木,雇佣拉运林木司机冯某某运输砍伐的木材到木材加工厂进行出售。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4.1亩,其中商品林地3.6亩,保护等级为IV级,非林地0.5亩。被伐的林木总株数348株,胸径均在5厘米以上,其中桉树32株,木麻黄树44株,马占相思树272株。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72.7973立方米。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1日,经澄迈县林业局检查验收,李某某生态恢复造林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恢复造林验收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总蓄积量达72.797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松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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