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57********,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种植黄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其位于利川市**镇**村**组小地名为“柿子树湾”的自家山林采伐林木150株(其中柳杉林木22株,杉树128株)。经检测,被采伐的150株林木活立木蓄积32.4802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于同年11月10日与利川市森林公安局签署补植复绿承诺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油锯、被采伐木材及制品等物证(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李某某林权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木材处理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李某某采伐林木现场勘验、检测报告书、补植复绿承诺书、无犯罪纪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幸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32.480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检察官助理:刘素仙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775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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