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本院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当地村民黄某某互为邻居,因黄某某一家长期在外务工,其母亲邓某某老人独自在家,生活琐事长期由李某某照顾,为答谢李某某,邓某某将自家小地名为公家包(又名龚某某)的山林中的林木赠送给李某某。2018年2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邓某某赠送的林木进行采伐,共计采伐林木57株,立木蓄积为28.1767立方米,其中采伐柳杉30株,马尾松11株,杉树16株,采伐的柳杉均遗留在山林中,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采伐的杉树给邓某某老人制作了一副棺材,余下的林木均制成原木运到本乡茆山村田飞的木材厂出售牟利。
2019年1月16日李某某自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恩施市林业局现场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武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恩施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21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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