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村民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位于桃源县**镇**组**湾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程某某、宋某某对该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的部分林木自用建房,部分林木出售牟利。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某在桃源县**镇**组**湾山上采伐马尾松146株、枫树1株,所伐树种中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总蓄积27.46立方米,折算材积为17.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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