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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安区院公诉刑诉〔2014〕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安区**街**村**号**号。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日对其解除拘留并释放。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长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7、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在长安区王曲街办新民村老泉岸生产路西侧使用油锯滥伐杨树40棵。经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滥伐林木蓄积28.8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1月10日

附: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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