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壮族,初中,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无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某某森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携带油锯、柴刀到鹿某某**镇**村**屯矿山岭砍伐亲戚梁某某送给的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7.98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晓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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