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5********,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种植茶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乡**村**组集体置换给其家使用的小地名叫“**”的地块(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砍伐林木开挖台地。经调查测算,被告人李某某采伐林木429株,活立木蓄积为17.1m3。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59254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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