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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乡**村委**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一把红色油锯到其自己所有的大过口乡杞岔拉村委会老砍村小组小中山外山上大量砍伐云南松,用于种植茯苓。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李某某砍伐云南松100株,林木蓄积为33.6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馨罄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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