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9********,壮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到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持油锯、柴刀到天峨县纳直乡**村**屯**坡采伐自家的杂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0.61公顷(9.15亩),蓄积量为22.97立方米,出材量为14.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柴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涉案木材去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李某某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鉴芩
检察官助理:陆明颂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612****;
2.诉讼卷壹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4.物证:油锯一把和柴刀一把。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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