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452128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绥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至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民工到扶绥县**乡**村**屯附近砍伐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位于扶绥县**乡**村**屯,扶绥县2017年林地及森林资源变更区划为扶绥县**乡**村**林班**小班,被砍伐林木面积0.12公顷,树种为窿缘桉、柠檬桉,蓄积量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砍伐林木调查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住扶绥县**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373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