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0********,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的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某某某介绍从陈某某处购买种植在横县**镇**村委**村“**”的一片林木。2020年5月5日, 李某某没有到横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梁某甲、梁某乙、姜某某等人对上述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农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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