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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屯**号,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份、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长正屯“斋公山(雷神庙)”山场林木。经广西南宁**设计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被滥伐林木被滥伐林木范围按森林区划系统区划为百寿镇朝兑村12林班54.1、73.2、73.3小班,总面积为3.42公顷,总出材量为66.02立方米,总蓄积量为137.65立方米。其中54.1小班,被伐面积为2.72公顷,蓄积量为95.30立方米,出材量为40.42立方米,被伐树种为阔叶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73.2小班,被伐面积为0.32公顷,蓄积量为19.84立方米,出材量为12.40立方米,被伐树种为杉木,林种为自然保护林;73.3小班,被伐面积为0。38公顷,蓄积量为22.51立方米,出材量为13.20立方米,被伐树种为杉木,林种为自然保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发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继初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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