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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改种速生桉林木,擅自使用油锯采伐其家位于田东县**镇**村**屯“**”坡的杉木、杂木。经广西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到砍伐现场调查鉴定:李某某家被砍伐的杉木、杂木13.95亩,活立木蓄积18.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473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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